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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公司设立程序

一. 设立条件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 有公司住所

二. 设立登记

(1) 办理程序

(2) 法定办结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市工商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3) 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核准申请书》;

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复印件。

(4)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公司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公司)设立登记委托书书》

公司章程

验资证明

投资人的资格证明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

公司住所证明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可参照《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参考目录》)

三.注册登记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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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200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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